7.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某一固定种类的木材合同。有一次签订 合同时,因乙方职工的疏忽,将木材的种类写错。当时正值原来交易的那一 类木材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误写的木材种类交货。就《民法 典》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 之前的合同履行,甲乙双方在此次签订合同时虽误写交易的木材品种,但是 根据其长期买卖的事实和诚实信用原则可推知合同上的种类应为原来交易的 种类。甲为了自己的盈利以误写的木材种类交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早已在《民法总则》中删除,《民法典》中也无 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