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认识,不久两人同居。同居期可,甲出资 6000 元,乙出资 2000 元,共同购买一台电脑。1 个月后,乙发现电脑不见了,甲 告知乙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 质给了不知情的丙。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申请法院拍卖,由丁购得。乙得 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对甲所有的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的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B.丙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C.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B。A 项错误、B 项正确,甲男与乙女两人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 买的电脑属于按份共有,甲在处分电脑时地位是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 共有人,完全有权处分电脑,因此丙可直接取得该电脑完整的质权。C、D 项 错误,丙对电脑享受质押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申请法院拍卖,是有权 处分,丁购买该电脑并取得所有权是正常程序取得,不是善意取得。
A.丙对甲所有的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的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B.丙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C.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B。A 项错误、B 项正确,甲男与乙女两人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 买的电脑属于按份共有,甲在处分电脑时地位是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 共有人,完全有权处分电脑,因此丙可直接取得该电脑完整的质权。C、D 项 错误,丙对电脑享受质押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申请法院拍卖,是有权 处分,丁购买该电脑并取得所有权是正常程序取得,不是善意取得。